发布日期:2022-05-03 18:26 浏览量:
新修订的“职业教育法”,为职业教育和职教师生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第一,显著提升了职业教育的法律地位,解决了职业教育“怎么看”的问题。
新职业教育法从法律层面明确了职业教育的类型定位、重要作用、发展基调,规定“职业教育是与普通教育具有同等重要地位的教育类型”,首次从法律角度高度肯定了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明确“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旗帜鲜明表明了对职业教育的支持态度,把实践证明已经比较成熟的职业教育改革经验和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上升为法律,纠正了社会对职业教育的歧视与质疑。
在总则部分,新职业教育法从职业教育发展规划、领导体制、管理机制、社会参与、协同配合等多方面明确了对职业教育的支持举措,包括,国务院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全国职业教育工作;支持社会力量广泛、平等参与职业教育;强调发挥企业的重要办学主体作用,推动企业深度参与职业教育;支持举办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
为改善职业教育的社会环境,改变社会人才观,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扶持,新法规定,提高技术技能人才的社会地位和待遇,弘扬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要求新闻媒体和职业教育有关方面积极开展职业教育公益宣传。诸多政策设计,有利于让职业教育有为有位有威,真正香起来。
第二,清晰擘画了职业教育的发展蓝图,明确了职业教育“怎么办”的问题。
职业教育面广量大,直接关系到就业优先战略和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如何发展职业教育,新职业教育法指明了方向。
在宏观层面,第二章“职业教育体系”明确了顶层设计,从根本上确立了“一融合、二并重、三融通、四贯通、五服务”的职业教育体系构建思路。回应社会对普职分流改革之呼声,审慎提出在义务教育后的不同阶段因地制宜、统筹推进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协调发展。对于职业教育的类别类型、实施主体作出规定,进一步促进职业教育向上贯通、自成体系,也为将来发展硕士层次、博士层次职业教育奠定法律基础。
在中观层面,第三章“职业教育的实施”对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政府、行业组织、企业四大职业教育办学主体的基本职责、任务分工提出了明确要求,切实加大支持力度,形成分工明晰、相互配合、多元参与、齐抓共管的办学格局,汇成职业教育发展的磅礴合力。
在微观层面,第四章“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对职业教育的办学基本条件、设立标准、领导体制、管理方式、校企合作、质量评价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党对职业教育的领导,落实和扩大了职业院校办学自主权,为职业教育的高质量发展指明了路径。
第三,建立健全了职业教育的保障体系,明确了职业教育“怎么管”的问题。
职业教育怎么管理,如何保障法律有效实施,确保各项政策落地,新职业教育法作出了清晰规定。
在师生权益保障方面,提出国家层面建立健全职业教育教师培养培训体系;健全职业学校教师岗位设置和职务(职称)评聘制度;公办职业学校教职工人员中一定比例可以用于招聘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才担任专职或者兼职教师;规定接纳实习的单位应当保障学生在实习期间按照规定享受休息休假等合法权利,不得安排学生从事与所学专业无关的实习实训。
在经费投入保障方面,规定国家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使职业教育经费投入与职业教育发展需求相适应;各级政府应当落实职业教育经费,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省级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职业教育实训投入大、办学成本高,此举对于改善职业学校办学条件具有重要意义。
在法律监督执行方面,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实习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单位均有相应处罚措施。特别是针对近年来群众反映强烈的职业学校学生实习乱象问题,法律作出强制性制度设计。这些新增条款真正让法律长出牙齿,增强了法律刚性,有效落实了法律责任。
(作者:阙明坤,浙江大学国家制度研究院特约研究员、浙江大学教育学院博士后、江苏省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研究院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