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生入伍退役的管理,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参军入伍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5]3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收到入伍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经学生处审核有关材料后,办理保留入学资格等相关手续;入伍在校就读学生在接到入伍通知书10天内向学校提交保留学籍的书面申请,经武装部签署意见后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已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或学籍手续的入伍学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学籍至退役后二年。
第三条 在新兵检疫复查期间退回或因身体原因不宜继续在部队服役而中途退役的入伍学生,应在离开部队15天内返校办理复学手续。
第四条 入伍退役学生的复学手续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退役学生返校后,先到校武装部报到,交“士兵退伍证”复印件等材料并进行审核登记后,再到教务处按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二)对户籍已迁出的退役复学学生,由保卫处负责办理入户手续。
第五条 退伍学生复学后,经学生本人申请,准予其调换专业。 入伍前为二年级或三年级的学生,转入与转出的专业为相近专业的 可在同年级就读。转入专业应提出对转入学生课程的补习方案,并 组织实施。转入跨度较大的专业就读,原则上应从一年级开始重新修读。
第六条 退伍学生复学后,如接到入伍通知书所在学期所学必修课程已修满四个教学周及以上的,可免修当学期必修课程,成绩按“80分”或“良好”记载。
第七条 退伍学生复学后,学校按相关规定减免其复学后的学费。
第八条 应征入伍的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应征入伍前在校就读的学生及高校新生,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标准,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第九条 退伍复学学生评选各种荣誉,以参评学期内复学后产生的成绩为依据。对退伍复学学生按其在部队表现参评学校学业奖学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荣立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奖励者,回校后当学期评一等奖学金;
(二)被授团嘉奖及优秀士兵者,回校后当学期评二等奖学金。奖学金以最高一项计发,不重复获奖。
第十条 退伍复学后,经济上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即每月补助300元,一年发放10个月,毕业年份发至当年6月份。
第十一条 退伍复学学生(含入学前已参军的退伍生)可免修体育课及“两课”课程。
第十二条 退伍复学学生(含入学前已参军的退伍生)可免军训、社会实践。
第十三条 在校生及高校新生(专科)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第十四条 退伍复学学生(含入学前已参军的退伍生),毕业时除对外语等级证书不做硬性要求外(外语专业除外),其它严格按照所就读专业的毕业资格条件进行毕业资格审查。
第十五条 退伍复学学生享有优先推荐就业的权利。
第十六条 退伍复学学生应积极参加我校军事俱乐部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七条 不愿复学的退伍学生,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办理退学手续,学习满一年的发给肄业证书。
第十八条 服役或退役后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学生,学校不予复学,按自动退学处理:
(一)受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被劳动教养、判刑者;
(二)退役后二年之内无故不到校办理复学手续者。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