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官方微信学院官方微信

河南省支持科技创新发展 若干财政政策措施
发布日期:2023-05-23 10:07 浏览量: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持续打造一流创新生态,全力建设国家创新高地”有关决策部署,积极发挥财政职能作用,统筹科技资源支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按照“聚焦重点、精准发力,统筹整合、加大投入,创新机制、注重绩效,市场主导、政府引导”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体系

  1.支持省实验室建设。对省级层面布局的嵩山、神农种业、黄河等省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给予开办费和建设期研发经费支持;对各地政府主导创建的省实验室,根据各地政府投入情况给予一定研发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2.支持创建(重组入列)国家级创新平台。对新创建(重组入列)的国家级科技研发平台给予一次性500万元奖励,并根据其研发投入、实施一流项目等情况统筹给予1000万元持续支持。将建有国家级研发平台的企业研发费用补助最高限额由300万元提高至5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3.支持改造提升现有省级创新平台。建立稳定支持机制,对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建设的省级研发平台实施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每年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的稳定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4.支持凝练一流课题。聚焦世界前沿技术、“卡脖子”技术、应用型关键共性技术,支持启动一批重大课题,实施一批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单个项目支持额度一般不低于1000万元,财政引导企业研发投入系数不低于3倍。(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二、支持产业创新发展

  5.发挥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作用。高效运作总规模1500亿元的新兴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150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吸引更多社会资本支持创新创业。(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国资委)

  6.鼓励企业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采用“基础+增量”的补助方式,根据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情况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后补助支持,引导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科研活动全覆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发展改革委、税务局、统计局)

  7.支持企业向科技型企业转变。对首次和连续三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配套奖补;对整体迁入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企业销售收入规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8.加大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研发和应用力度。对经国家、省新认定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按照不超过销售发票金额的5%分别给予总额最高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投保产品,按规定给予保费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9.支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技术引进及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按照技术成果转化、委托研发和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获得实际收入的5%给予不超过5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10.支持省产业研究院和中试基地建设。统筹资金支持省产业研究院和中试基地建设,打通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之间的转化通道。对批准建设的中试基地,根据其绩效考核情况,对考核结果较好的给予一定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

  三、支持科技开放合作

  11.支持开展关键重大技术需求揭榜攻关。鼓励省内企业借助省外、境外科技力量攻克我省产业发展技术难题,对“揭榜挂帅”形式产生的项目,按不超过合同额的3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12.鼓励积极争取国家项目。对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的单位,按项目上年度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3%—5%奖励研发团队,每个单位年度奖励最高500万元。加强国家重大科技项目中央和地方协调联动,对国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实施的项目予以足额保障。(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13.支持科研成果转移转化。对在豫企业购买省外先进技术成果并在豫转化、产业化的,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奖补,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在豫实施技术转移转化,按其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额给予最高10%的后补助,每家单位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四、支持科技与金融融合

  14.支持开展科技信贷业务。安排科技信贷准备金,对合作金融机构面向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的实物资产抵押不高于30%的科技信贷业务,根据企业营业收入规模给予30%—60%、单笔最高500万元损失补偿。鼓励各地对科技信贷给予贴息支持,省财政根据市、县级贴息规模按照不超过30%的比例给予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15.鼓励金融产品创新。对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产生的利息、评估等费用给予最高60%、不超过80万元补助。科技企业参加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科技成果转化费用损失保险、“揭榜险”等科技保险的,按实际保费支出的30%给予不超过20万元补助。实施外贸贷、政府采购合同信贷政策,以政府采购合同和外贸订单为质押,引导合作银行加大对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

  16.支持科技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省内科技企业申请在境内外上市融资的,按照辅导备案登记等时间节点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补助。对省内科技企业通过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资产证券化两类产品,分别按照其实际支付中介费用的50%,给予每户企业每类产品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财政厅)

  五、支持“双一流”创建

  17.重点支持“双一流”高校建设。“十四五”时期给予郑州大学、河南大学专项资金引导支持,全面提升原始创新和应用技术创新能力,推动两校在新一轮“双一流”建设中晋位升级。实施“双一流”创建工程,推动更多高校进入“双一流”建设行列。(责任单位:省教育厅、财政厅)

  18.多渠道筹措“双一流”建设资金。切实落实有关财税优惠政策,激发社会资本投资高等教育积极性。设立捐赠配比奖励资金,对学校争取的社会资金按照现行政策予以奖励。加大公办高校专项债券支持力度,优先支持“双一流”高校、“双一流”创建高校符合条件的项目。(责任单位:省税务局、教育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六、支持科研院所发展

  19.支持省科学院、农科院发展。安排专项经费,按照重振重建省科学院、做优做强省农科院标准,支持省科学院、农科院人才团队建设、学科能力提升、基础科研设施建设与运维、体制机制创新。(责任单位:省科学院、农科院、财政厅)

  20.建立“长周期、稳预期”保障机制。安排资金在省属科研院所全面启动实施基本科研业务费制度,建立稳定支持机制,重点支持省科学院、农科院45岁以下在岗科研人员自主选题开展科学研究。(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科技厅、科学院、农科院)

  七、支持打造一流人才政策体系

  21.建立高层次人才支持体系。对我省全职引进和新当选的院士等顶尖人才,每人给予500万元个人奖励补贴;对每年评选的中原学者,每人给予不低于200万元特殊支持;对中原科技创新、中原科技创业、中原科技产业领军人才,每人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特殊支持;对中原学者科学家工作室,给予连续六年每年200万元稳定支持;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单位,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配套奖励。(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财政厅)

  22.加大高层次人才科研支持力度。对我省获评国家重点人才计划创新领军人才人选、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国家级领军人才和国家重点人才计划青年项目入选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长江学者”青年学者等青年拔尖人才,按照国家资助标准给予1∶1配套奖励补贴和科研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财政厅)

  23.支持青年人才公寓建设。创新方式方法,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等多种渠道筹集省直单位青年人才公寓,丰富省直单位青年人才公寓供给方式,为青年人才“引得进、留得下、干得好”创造环境。(责任单位:省事管局、财政厅)

  24.支持对接高端人才资源。对考核优秀的院士工作站、中原学者工作站,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补助;对我省新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给予50万元启动资金。对新招收的全职脱产博士后,资助招收经费增加到每人20万元。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中国工程院河南研究院建设,发挥院士高端智库作用,围绕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开展产业战略规划研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科协、财政厅)

  八、支持加快布局科技领域新基建

  25.支持布局大科学装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在我省具备一定优势的基础研究领域,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布局建设大科学装置、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土地等费用由所在地投入,工程投资及设备购置等费用一般由省与市、县级分担;适合市场化运作的按照市场化模式建设运营,其中基础前沿研究经费以省级负担为主。支持各地建设大科学装置,省级给予适当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

  26.支持培育新型研发机构。支持各地建设新型研发机构,对经省政府命名的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近三年当地政府投入和其他发起设立单位投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500万元认定奖补。对聚焦新兴产业关键领域、高端环节布局建设和引进共建的重大专业化新型研发机构,经省政府同意后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九、支持智慧岛建设

  27.支持智慧岛标准化推广。支持智慧岛构建市场化运营主体,提供从原始创新到产业化的全流程服务。运营公司发行企业债券融资的,给予最高30%贴息补助,省、市两级按照1∶1比例负担;对建设期满通过考核的智慧岛,给予不超过5000万元后补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28.支持打造“双创”专业化平台。建立双创平台绩效考核后补助机制,将申建国家级平台、孵化科技企业数量等效益指标作为省级以上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含专业化)、双创示范基地、星创天地等创新服务载体绩效考核重要指标,根据考核结果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运行补助。(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

  十、支持构建一流创新生态

  29.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加强政策宣传,优化纳税服务,更好支持科技企业创新发展。(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税务局)

  30.支持设立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推动省级与各地、高校、科研院所、医院、企业等共同出资设立科技研发计划联合基金,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源更多投入到创新领域,完善多方参与支持基础研究的新机制。(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31.支持组建高能级创新联合体。支持按照创新龙头企业或产业链领航企业牵头、高校和科研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模式,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开放式”的高能级创新联合体,对产学研用深度融合、产业链上下游联合攻关并取得重大突破、实现成果行业共享的创新联合体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32.支持平台运行体制机制创新。充分利用自创区先行先试平台,对自创区内积极推进改革创新、取得明显成效并首次形成可复制推广方案的创新平台,方案经省科技厅发文推广后,一次性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

  33.支持大型仪器设施购置共享。省属高校、科研院所使用财政资金购置的50万元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全部对企业共享。对省内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团队,每年发放20万元科研设备仪器使用券。对购买符合条件的进口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给予贴息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商务厅、财政厅)

  34.鼓励区域创新发展。引导各地优化创新生态,带动加大研发投入。省财政对全社会研发投入增速快和强度大的地方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省科技厅、财政厅、统计局)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