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我院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和《河南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单位
1、我院依照有关法律、条例开展本院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实施。
2、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教授组成的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审定申请人员是否符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条件和是否满足教学能力条件,提出审查意见。
二、认定范围
认定范围为我院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在职或已签订聘任协议专任教学人员、专职辅导员。
三、认定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热爱教育事业,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恪守教师职业道德,严守社会公德。
(二) 具备中国公民身份。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均可。
(三)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四)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
(五)符合《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可从河南省教师资格网( https://jyt.henan.gov.cn/jszg/)查询)。
(六)参加河南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笔试(笔试成绩合格有效期为2年)、面试成绩合格。
(七)高等学校拟聘任教授、副教授或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对普通话测试和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不作要求。2015 年(含)之前入学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师范生和全日制教育硕士,以及参加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并取得《高等学校新入职教师国培示范项目培训合格证书》的新入职教师,对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不作要求。以上人员(统称“免试人员”)申请任教学科必须与所学专业一致。
四、资格申请
1、学院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河南省教育厅统一规定,并通过学院人事处网站等形式予以公布。
2、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应在规定时间向学校领取相关资料和表格,并及时参加体检。
3、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在受理期限内须向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1份;
(2)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及学历认证报告原件1份;
(3)普通话水平等级证书原件、复印件1份,或免试证明材料1份;
(4)聘任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5)人事隶属关系证明2份;
(6)《河南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原件2份;
(7)免试人员需提供相对应条件的佐证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师范专业毕业生需提供原始学籍档案和教学实习档案复印件1份(档案管理单位需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
(8)《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A4纸双面打印)原件一式2份;
(9)1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办理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证书)2张。
该照片须和上传报名系统的电子照片、《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及体检表上的照片为同一底版照片。
以上材料,由申请人提交至学院人事处,证书原件由学院人事处审核后退还本人;核对材料,填写《申请高校教师资格个人材料审核清单》,打印贴袋,材料1至材料8按顺序装袋。
4、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按照规定交纳相关费用,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省教育厅、省财政局和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五、认定程序
1、申请人向所在学院人事处提交申请和有关材料。
2、人事处汇总各系部报送材料,并对拟申报人员名单进行公示。
3、人事处对公示无异议人员进行现场确认,审查申报人资格条件并汇总年度申报情况,提交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审定。
4、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做出是否同意认定的结论。对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不同意认定的申请人,人事处负责通知到申请人本人。
5、人事处将学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同意认定的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材料报河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并根据河南省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的认定结论,为符合教师资格认定条件的人员办理教师资格证书。
六、证书管理
1、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教师资格证书》和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公章、钢印后生效。
2、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其余材料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保存。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3、因教师资格证书丢失、损坏而申请补发,办理程序及要求按《河南省教师资格证书管理办法》文件执行。证书补发、换发受理工作与申请认定工作同步进行。
七、聘用
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是高等学校教师聘用的必备前提。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者只有依照法定聘用程序被学校正式聘任,才能成为教师,并履行教师义务,享受教师权利。
八、其他有关政策
1、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或撤消。
2、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校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3)使用假教师资格证书的。
丧失或被撤销教师资格者,由学校按教师资格认定权限会同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或撤销教师资格,收缴证书,归档备案。丧失教师资格者,不能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被撤销教师资格者,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4.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5.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规收费,或变造、买卖教师资格证书,对工作造成损失的,由学校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